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9條 保險業於委託保險經紀人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時,應依第七條規定辦理。前項保險經紀人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領有執業證書之國外保險經紀人者,該再保險分出業務為未適格再保險分出。但該分出業務為主管機關許可被保險人得境外投保之險種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