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再保險契約書面文件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契約文字與文義應前後一致,專用術語應以定義說明。二、載明適用之法律依據與管轄法院。三、明確訂定契約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四、明確訂定承保之危險種類,承保方式與責任限額等承保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