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2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