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20-1條 法規: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20-1條 保險業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規定計算第一類放款資產最低應提列之備抵呆帳金額,應自一百年一月一日起三年內分年提足。另依據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計算之最低應提列之備抵呆帳金額,應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三年內分年提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