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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經依規定程序轉銷呆帳之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其債權仍應列帳記載,並詳列登記簿備查。
由有關業務單位隨時注意主、從債務人動向,如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依法訴追。
前項經評估確無追索之實益者,得報經(常務)董(理)事會核准後,免予列帳記載及列管追蹤,惟仍應列於登記簿備查。
但外國保險業得依其總公司授權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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