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0條 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者,應停止計息。但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催理,並在催收款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應計利息,或作備忘紀錄。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利息,仍未收清者,應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科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