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4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社會福利事業之投資,以投資依法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為主要目的之事業及經營事業所需之設施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