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以下列事項之投資或放款為限:一、政府核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事業或創業投資事業。二、政府核定之工業區或區域開發計畫。三、無自用住宅者之購屋。四、文化、教育之保存及建設。五、非屬第三條所列具公共投資性質之殯葬設施。六、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