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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以下列事項之投資或放款為限:一、政府核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事業或創業投資事業。
二、政府核定之工業區或區域開發計畫。
三、無自用住宅者之購屋。
四、文化、教育之保存及建設。
五、非屬第三條所列具公共投資性質之殯葬設施。
六、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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