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9條 保險業應依人身保險業或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之規定,揭露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之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保險業不得將資本等級相關資料,作為業務上之不當比較、宣傳或競爭,並不得令其招攬人員為不當之業務競爭。前項不當比較、宣傳或競爭及其招攬人員不當業務競爭等事項之自律規範,由保險業同業公會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