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保險業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以下簡稱資本適足率),應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第一項之適足比率。保險業資本適足率依下列公式計算:資本適足率=(自有資本/風險資本)×百分之一百第二條自有資本及第三條風險資本之計算,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保險業計算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之範圍及計算公式之相關報表及填報手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