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等級之相關資訊。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二、於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經會計師查核之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含計算表格及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令保險業隨時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
第一項規定對於經主管機關依法接管之保險業,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