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3條 本法所稱之風險資本,指依照保險業實際經營所承受之風險程度,計算而得之資本總額;其範圍包括下列風險項目:一、人身保險業:(一)資產風險。(二)保險風險。(三)利率風險。(四)其他風險。二、財產保險業:(一)資產風險。(二)信用風險。(三)核保風險。(四)資產負債配置風險。(五)其他風險。 本條定義的名詞 之風險資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