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2條 本法所稱之自有資本,指保險業依本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認許之資本總額;其範圍包括:一、經認許之業主權益。二、其他依主管機關規定之調整項目。 本條定義的名詞 之自有資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