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通訊處之名稱應表明其所隸屬之保險業。
保險業通訊處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受保戶要保之申請,將申請文件轉送所隸屬之機構。
二、接受保戶對保險事項查詢之解答。
三、將代收之保險費轉交所隸屬之機構。
四、接受及轉交所隸屬之機構對保戶之通知書類。
五、接受並轉送保險給付之申請或轉交保險給付。
六、置有合格登錄之業務員者,得為保險招攬業務。
但不得簽發保單或暫保單。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19條
第19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