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20條 法規: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五章 獎懲 第20條 對於業務員有第七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三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第三項之一者,各所屬公司應通知業務員本人及各有關公會。對於已依第十四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登錄於其他所屬公司之業務員,其有第七條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者,各所屬公司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通知其他所屬公司及各有關公會。各有關公會應依前二項通知建檔供相關商業同業公會及其會員公司查詢,並由各有關公會定期將有關之統計分析報表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