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19-1條 法規: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五章 獎懲 第19-1條 業務員不服受停止招攬登錄、撤銷登錄處分者,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原處分公司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原處分公司並應於申復書面資料到達一個月內將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業務員。業務員對前項復查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復查結果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各有關公會之申訴委員會申請覆核,並以一次為限。前項申訴委員會之組織,其成員應包含業務員代表,並由各有關公會訂定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