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五章 獎懲 第18條 業務員所屬公司對業務員之招攬行為應訂定獎懲辦法,並報各所屬商業同業公會備查。前項獎懲辦法之訂定或修正程序,所屬公司應納入業務員代表參與表達意見,秉持公正、公開及維護保戶權益之方式辦理,並於懲處業務員前應給予其陳述意見機會或程序及事後救濟之機制。主管機關或各相關公會對熱心公益有具體事蹟或就保險市場推展著有貢獻之績優公司或優秀業務員得予以表揚或以其他方式獎勵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