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6-1條 法規: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四章 附則 第36-1條 保險業於主管機關或國外分支機構當地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總機構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理)事及監察人(監事),並提報最近一次董(理)事會報告。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缺失、主管機關要求採行之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能採行之處分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