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4-1條 法規: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三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查 › 第五節 風險管理機制 第34-1條 保險業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經董(理)事會通過並定期檢討修訂。保險業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理)事會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