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4-3條 法規: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三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查 › 第五節 風險管理機制 第34-3條 保險業所建立之風險管理機制,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風險管理架構包括風險治理、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與職責、風險辨識、風險衡量、風險回應、風險監控及資訊、溝通與文件化等。二、應結合保險業之業務經營及企業文化,並依據訂定之風險管理政策,運用各種質化與量化技術,管理保險業可合理預期且具攸關性之重要風險。三、應訂定風險胃納,具體呈現為達成策略目標及營業計畫,所願意接受之風險程度,並訂定各主要風險限額,定期監控及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