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一章 通則 第4條 代理人分財產代理人及人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一家以上保險業經營或執行業務,應即通知所代理之保險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