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稽核人員辦理內部稽核工作,應確保公司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稽核制度,其職掌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第七條招攬事務之查核。二、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查核。三、負責主管機關派員檢查時之聯繫工作,並提供有關資料及協助檢查工作之進行。四、金融檢查報告管理之查核。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