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稽核人員對不同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查核。但銀行已依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之規定申請核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者,不適用之。稽核人員應將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務及管理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