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38條 法規: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8條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本辦法規定之董(理)事會義務得由其總行授權人員負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