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1條 銀行與交易相對人簽訂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合約得訂定交易提前終止時,結算應付款數額之方式,且應反應並計算交易之當時市場價值,包括被終止交易原本在提前終止日後到期之給付之價值。前項交易提前終止之條件、結算應付款數額之方式等內容應於相關契約文件內載明或以其他方式向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