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銀行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在完成交易前,至少應提供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銀行並應派專人解說並請客戶確認。銀行向屬法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訂定向客戶交付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之內部作業程序,並依該作業程序辦理。銀行與一般客戶完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後,應提供交易確認書(應包含交易確認書編號)予客戶。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風險預告書應充分揭露各種風險,並應將最大風險或損失以粗黑字體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