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得視業務需要,檢具本會規定之申請書件向本會申請由總行授權其外匯指定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推介業務;嗣後推介產品、授權推介分行及人員有異動,由總行維護控管相關資料名冊。
銀行總行授權其外匯指定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推介業務之相關規範,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訂定,並報本會備查。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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