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經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其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以避險為限:一、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高於百分之三。二、本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本法規定標準。三、備抵呆帳提列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