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8條 法規: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8條 本辦法稱催收款,指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凡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但經協議分期償還放款並依約履行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