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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保證責任準備等項下沖抵,如有不足,得列為當年度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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