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6條 銀行依第二條及前條規定所提列之損失準備、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經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關(構)評估不足時,銀行應立即依主管機關要求或金融檢查機關(構)檢查意見補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