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條 銀行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之非授信資產評估,應按資產之特性,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基於穩健原則評估可能損失,並提足損失準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