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7條 銀行應按月依主管機關所規定之報表格式、內容,填報逾期放款及不良資產等相關資料予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