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6條 經依規定程序轉列呆帳之各項債權仍應列帳記載,並詳列登記簿備查,由有關業務單位隨時注意主、從債務人動向。如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依法訴追。前項經評估確無追索之實益者,得報經常務董(理)事會核准後,免予列帳記載及列管追蹤,惟仍應列於登記簿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