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戰前存款放款清償條例 第4條 法規:銀行業戰前存款放款清償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4條 依照本條例第二第三兩條計算存放款,其數額在二千元以內者,應照每元償還金圓券三元結償之,在二千零一元至五千元者,除二千元應照一比三償還外,其餘數照每元償還金圓券二元結償之,在五千零一元以上者,除二千元應照一比三及二千零一元至五千元照一比二償還外,其餘數照每元償還金圓券一元結償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