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戰前存款放款清償條例 第1條 法規:銀行業戰前存款放款清償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條 銀行業在戰前所成立之普通存款、儲蓄存款、信託存款及放款尚未清償者,依本條例規定清償之。前項所稱銀行業,包括郵政儲金匯業局及中央儲蓄會。 本條定義的名詞 銀行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