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應於開始營業日前檢具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變更時,亦同。
一、開始營業日期。
二、對外提供服務時間。
三、會員機構名冊、查詢操作手冊、查詢資訊提供格式、信用資料保有期限及其揭露予金融機構查詢利用範圍。
四、災變備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