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第8條 法規: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8條 金融債券得自由轉讓及提供擔保。銀行發行金融債券不得以其資產為擔保。銀行辦理擔保授信,不得徵提自行發行之金融債券為擔保品。金融債券之時效,依照中華民國民法或發行適用之準據法有關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