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金融債券,係銀行依照銀行法有關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債券。其種類包含一般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轉換金融債券、交換金融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債券。本辦法所稱專業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