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第7條 法規: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7條 銀行於國內發行金融債券應以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體方式為之,其發行、轉讓、提供擔保或註銷,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相關規定辦理。銀行發行金融債券,除應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外,其最低面額為新臺幣十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