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第5條 法規: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5條 銀行申請發行金融債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退回:一、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未依限補正者。二、有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三、前各次發行計畫未執行完成且無正當理由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