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35-2條 法規:銀行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銀行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第一章 通則 第35-2條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利益衝突之禁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銀行負責人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資格條件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違反兼職限制及利益衝突之禁止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