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9)
引用排行- 本法 第127條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
- 本法 第127-1條銀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二或適用第三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而有違反前三條規定或違反第九十一條之一規定者,其…
- 本法 第127-2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 本法 第128條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怠於申報,或信託投資公司之董事或職員違反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參與決定者,各處新臺幣…
- 本法 第12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五十七條或違反第一百二十三條準…
- 本法 第129-1條銀行或其他關係人之負責人或職員於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五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令地方主管機關派員,或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
- 本法 第13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中央銀行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條或依第一百二十三條準…
- 本法 第13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八項規定未為通知。二、違反第三十四條或違反第…
-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6條本法稱外國銀行,謂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法登記營業之分行。
- 第117條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辦理登記,並應依第五十四條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在中華民國…
- 第118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按照國際貿易及工業發展之需要,指定外國銀行得設立之地區。
- 第119條(刪除)
- 第120條外國銀行應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準用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 第121條外國銀行得經營之業務,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後,於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定範圍內以命令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
- 第122條外國銀行收付款項,除經中央銀行許可收受外國貨幣存款者外,以中華民國國幣為限。
- 第124條(刪除)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