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第七章 外國銀行
本法稱外國銀行,謂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法登記營業之分行。
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辦理登記,並應依第五十四條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置代表人辦事處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按照國際貿易及工業發展之需要,指定外國銀行得設立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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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收付款項,除經中央銀行許可收受外國貨幣存款者外,以中華民國國幣為限。
外國銀行準用第一章至第三章及第六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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