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6條本法稱外國銀行,謂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法登記營業之分行。
- 第117條外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依公司法辦理登記,並應依第五十四條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在中華民國…
- 第118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按照國際貿易及工業發展之需要,指定外國銀行得設立之地區。
- 第119條(刪除)
- 第120條外國銀行應專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準用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 第121條外國銀行得經營之業務,由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後,於第七十一條及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定範圍內以命令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
- 第123條外國銀行準用第一章至第三章及第六章之規定。
- 第124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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