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外匯條例 第23條 法規:管理外匯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3條 依本條例規定應追繳之外匯,其不以外匯歸還者,科以相當於應追繳外匯金額以下之罰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