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外匯條例 第19-2條 法規:管理外匯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9-2條 故意違反行政院依第十九條之一所為之措施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前項規定於立法院對第十九條之一之施行不同意追認時免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