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外匯條例 第26-1條 法規:管理外匯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6-1條 本條例於國際貿易發生長期順差、外匯存底鉅額累積或國際經濟發生重大變化時,行政院得決定停止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行政院恢復前項全部或部分條文之適用後十日內,應送請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恢復適用之決定,應即失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