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外匯條例 第22條 法規:管理外匯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2條 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有前項規定之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該項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