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外匯條例 第21條 法規:管理外匯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1條 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分別依其不存入或不售還外匯,處以按行為時匯率折算金額以下之罰鍰,並由中央銀行追繳其外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